1-6 在日军慰安所没有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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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所中的强制行为

日军「慰安妇」问题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慰安所」里是否存在强制行为。无论那些女性是如何被带进来的,无论是用豪华游轮带来的,还是上岸后被装进高级轿车带来的,抑或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的也罢,只要是在军部设施「慰安所」遭受了军人军属强制性的性行为,军方的责任就在所难免。

关于这一点,1993年的河野洋平内阁官房长官谈话中明确承认“「慰安所」中的生活是一种在被强制的状况下悲惨的生活”,这是一种极为公正的见解。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有大量的受害女性的证言作支撑。此外,相当多亲身去过「慰安所」的那些军人・军属们看到「慰安所」里的那些悲惨的景象也不由得浑身发麻,他们所讲述的这些情况和被害者的证言都非常吻合。

军部「慰安妇」制度就是性奴隶制度

此外,如果说「慰安妇」制度是“性奴隶制度”,那么在这种制度下被迫与军人・军属发生性行为的这些女性,就谈不上是出于本人意愿而实施那些行为的。

下表对「慰安妇」制度与日本国内的公娼制度进行了比较。公娼制度和「慰安妇」制度都是性奴隶制度,但是从形态上来说还是有一些差别。

居住自由 外出自由 从良(隐退)自由 拒绝自由
公娼制度
1933年开始在内务省指导下提出该项诉求。
法律上规定有。但是真正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表面上尊重个人意愿、实际上很难拒绝。
「慰安妇」制度 基本上无法拒绝。

公娼制度和「慰安妇」制度下的女性都没有居住自由,都必须居住在由军部统一管理的一隅之地,这一点是相同的。「慰安妇」则必须在规定的狭窄的房间里起居生活。

在公娼制度中,女性们被称为“笼中之鸟”,外出自由得不到许可。但是,1933年内务省做出这样的指导:如果是许可制就等于没有外出的自由,所以建议取消许可制,认可外出自由的权利。之所以不得不下达这种指示,是因为国外有批判说“公娼制度不就是性奴隶制度吗?”,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因为实行许可制就无法自由外出。内务省也是为了平息这种批判才做出了这种指示。

与此相对,「慰安妇」制度下日军从一开始就不许可外出的自由。看一看军部制定的「慰安所」规定,你就能发现不允许自由外出的规定有好几条。驻扎在中国常州的独立攻城重炮兵第二大队于1938年制定的《常州驻扎期间内务规定》中写着“严禁从业者外出去未经许可的地方”(“从业者”指的就是「慰安妇」)。除了经过特许的地方以外严禁外出,这也就意味着没有外出自由。

独立攻城重炮兵第二大队《常州驻扎期间内务规定》1938年3月16日

在比岛军政监部维萨亚分部伊洛伊洛市办事处(班乃岛伊洛伊洛市)的规定(1943年)中也写到:“严禁「慰安妇」外出”,“没有伊洛伊洛办事处所长的许可,严禁将「慰安妇」带出”。因为是实行的许可制,所以也就没有外出的自由。

比岛军政监部维萨亚分部伊洛伊洛市办事处《慰安所规程(亚细亚会馆、第一慰安所)》(1942年11月22日)

公娼制度其实也是性奴制

此外,因为公娼制度里卖淫不是性奴隶制度,所以内务省出台了自由从良(隐退)的规定。所谓自由从良(隐退),是指承认被迫在妓院中卖淫的女性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从良(隐退)的权利。

然而,这种规定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被迫进妓院的那些女性原本就不知道有这种自由从良(隐退)的规定。即使知道有这种规定,也会由于娼业主们的干扰而无法告知警察。就算是幸运地告知了警察,必然要惹上官司,就会被娼业主要求偿还借款。一旦打上官司,判决的结果基本上都是这样:虽然通过卖淫来还钱的契约因为有违公共秩序和道德,是无效的,但是借的钱必须偿还。这样一来,无力还钱的女性即使有自由从良(隐退)的规定,也就那样一直被约束在妓院中。

因此,公娼制度事实上也只能称之为“性奴隶制度”。与之相比,「慰安妇」制度原本就没有自由从良(隐退)的规定,从刚开始就它被忽略了。
那些女性们有拒绝的权利吗?公娼制度表面上是个人自愿的,但是由于必须要偿还借款,要想拒绝要非常困难。「慰安妇」制度下基本上不可能拒绝。如果拒绝,就会遭到军人或者娼业主的殴打。

如此说来,公娼制度也好,「慰安妇」制度也罢,其实都是“性奴隶制度”。如果说有差异的话,公娼制度是在市民法律下的制度,所以从表象上看不像是性奴隶制度,但实质上就是一种性奴隶制度。「慰安妇」制度是军方法律下的性奴制,是如同字面意思那样的赤裸裸的性奴隶制度。在那种制度之下,我们只能说那些成为军人性对象的女性是被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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