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持这种看法,其他国家的军队也有与日军慰安所一样的设施,因而不是只有日本不好。果真是这样的吗?
第一,一般来说,军队对那些女性进行性病检查和统管,是为了预防官兵感染性病(有没有效果另当别论)。然而,日军招募「慰安妇」的重要原因是因为日军官兵对中国当地女性实施的强奸事件太严重的缘故。那么,设置了「慰安所」以后,强奸事件就减少了吗?答案是没有。由于「慰安所」不可能一直延伸设置到战场前线,那些基层部队就把女性绑架回来监禁在临时「慰安所」里供士兵们强奸。或者认为去慰安所要花钱,而强奸不用。这些都是促使强奸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更大的差别在于,日军的「慰安妇」制度,从「慰安所」设置计划的起草(设置场地的选择、需要人数的计算等),到经营业主的选定、委托、资金筹集(也有不通过经营业主由军方直接经营的情况),女性的召集(在朝鲜、台湾及日本本土与警察密切配合、发放身份证,在占领地则由军方直接实施或者在幕后支援),女性的运送(提供军队的船只、卡车),慰安所的管理(直接经营,或者由军方制定管理规则,在军方的管理下委托业主经营),建筑、资材、物资的提供(包括由军方的工兵队承建「慰安所」建筑)等,所有过程都在军方的管理之下,或者由军方直接实施的情况也不少。像这样完全由军方来管控,除了纳粹德国之外,其他国家根本不可能。
美军以及其它军队也会将来到军队周边的女性们集中起来,将其作为卖春妇来进行管理,但是这并不是由美国军方出面来召集的,也不是按照美国兵有多少人数就根据相应的人数需要由军方下达命令进行调配的。美国军队的物质比较富裕,去那里食物会很丰盛,因而,战场上总能聚集很多人。鉴于是对此现象进行管理,可以说与日军所进行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
*关于美军与日军的比较,可以参照林博史“5军队与性暴力―「慰安妇」制度与美军的性暴力”(林博史、中村桃子、细谷实编著《连续讲义 暴力与性别》白泽社,2009年)
第三、美军方面,一旦美军容忍军人进出妓院的事传到美国国内,就会立即遭到教会及议员们的抗议,军部上层就会立刻采取措施关闭。美国本土的舆论是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如果美军放任在驻地,比如认可妓院的存在,那么士兵就会愤怒地将情况写信告知给家乡的教会牧师,那个牧师就会将书信带到国会议员那里,然后国会议员将会追究军方的责任。这样一来,军方就会表示绝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然后马上发布指令,关闭当地妓院,严禁进出妓院。或许还会听到从军牧师“岂有此理”之类的愤然之词。
所以,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美军的政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受到美国社会的监督检查的。美军不得不时刻顾及到本国舆论、国会议员以及他们背后的家乡支持者,另外还有教会等等来自各方面的批判。这些方面,日军与美军有着天壤之别。这或许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国家与独裁国家之间的差异吧。
然而另一方面,日军却公然地设置、运营了「慰安所」。在中日战争爆发后不久,就修改了陆军“野战酒保规程”,规定在作战地,在为官兵们出售日用品和饮料食物的小卖部里可以设置“必要的慰安设施”。也就是说军方堂而皇之地进行了「慰安所」的辟建及运营。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组织地开设、运营军队慰安所的军队只有日军以及德国的纳粹军(包括纳粹党卫军SS在内)。
此外,在朝鲜战争的时候,韩国军队设置了和日本军队相同的「慰安所」,韩国政府也曾为美军提供过「慰安所」。当时这些韩国军队中的干部中,曾受命于旧日军或日军的旧满洲国的军人很多,可以说他们是模仿了日本军队的做法。这也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应该受到批判。但因此就为日军「慰安妇」制度进行辩护,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不如说,这是韩国军队对旧日军恶习(犯罪)的承袭,必须进行反省。
【说明】关于海南岛的海军「慰安所」,有台湾拓殖公司的资料。在海南岛的「慰安所」的设置,是在1939年对其占领之后由陆军、海军、内务省这三个部(日本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的联席会议来计划的。在那里,通过台湾总督委托图谋进入海南的台湾拓殖公司,进行了「慰安所」的设置和「慰安妇」的召集。台湾拓殖公司是一家由台湾总督府、外务省、大蔵省、陆军海军等各部门联合成立的公司,可以说是一个半官半民的国策公司。该事例表明,慰安所的设置,不仅是陆军海军,包括外务省、台湾总督府,甚至连受政府支援而成立的国策公司也参加了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