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普通妇女受到了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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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师团“石兵团会报”49期、1944年9月7日

日军设立慰安所的其中一条理由是为了防止强奸,因此甚至有这样的观点,“因为能保护普通女性,(设立慰安所)很好”,果真如此吗?

 

日军在中国各地开始设立慰安所始于1937年的冬天。但是经过近3年之后,1940年9月陆军省制作的文件(“从‘支那’事变的经历看军纪振作对策”)中指出,由日本士兵导致的“强奸”及“强奸致死伤”事件依然很多。

 

亚洲太平洋战争开始之后,东南亚各地也设置了慰安所,但是,开战9个月之后,到了1942年8月汇报的情况仍然是“南方犯罪610起,强奸罪居多,来自‘支那’的转战部队居多,慰安设施不齐全”(陆军省会议上法务局长的报告),1943年2月也有报告说“强奸逃亡等事件增加”的情况。

 

战争末期,为了防备美军来袭,在冲绳不断加强日本军力。日军一开始就在冲绳设立了慰安所,但是正如日军资料所显示“即使在本岛强奸案件也在增多”、“性暴行的发生要引以为戒……”,强奸当地妇女的事件接连不断,军队高层不得不反复向士兵们发出警告(“石兵团会报”)。

 

尽管设置了慰安所,日本兵强奸当地妇女的事件还是一直持续不断地发生。

 

使用慰安所和对当地妇女施暴有怎样的关系呢?据对中国河北省和山西省的研究(笠原十九司“在中国战场的日军性犯罪”)表明,日本军的强奸、奸杀行为贯穿整个战争。只是在日军驻扎统治的“治安地区”,由宪兵严格取缔了强奸行为。因为日军需要在这里展示实行仁政的姿态。

 

但是,在抗日力量强、日军力所不及被称作“敌占区”的地区,日军实施所谓的“三光作战(杀光、烧光、抢光)”的灭绝作战计划。反正也是要杀光,所以放任士兵强奸女性、胁迫她们当慰安妇。也就是说,在日军驻扎地区取缔强奸行为鼓励使用慰安所,另一方面,在出兵肃清抗日势力的时候又放任(士兵)强奸、掠夺。

 

因此,不是因为设置了慰安所就杜绝了强奸行为,实际情况是慰安所和强奸行为是并存的。在菲律宾、中国屡屡见到强奸同时被逼成为日军的慰安妇的行为就是证明。

 

本来,要防止强奸行为,严格取缔士兵犯罪,同时保障士兵的人权、改善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日军的所作所为是倒行逆施。在毫无补给的情况下将士兵送进战场、热带丛林,很多人饿死,不许他们成为俘虏,逼迫他们毫无意义地“玉碎(自杀)”等等,践踏了士兵的人权。只有这种想法的日军当然可以坦然践踏女性的人权,强奸和强迫妇女当慰安妇同样都是对妇女的性暴力和人权的蹂躏。

 

2-1-14b 史料

第62师团“石兵团会报”49期、1944年9月7日

2-1-14c 軍紀振作対策 圧縮

“从‘支那’事变的经历看军纪振作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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