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慰安妇」」制度,正如日本政府自己承认的那样“是在当时军方的直接参与下,对众多女性的名誉和尊严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1993年“河野谈话”),是对女性人权的重大伤害。国际社会则进一步认为,「慰安妇」制度是一种性奴隶制度,是一种“反人类罪”。下面让我们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的了解。
反人类罪和性暴力
“反人类罪”起源于19世纪,通过纽伦堡审判(审判对犹太人犯下的纳粹罪行)和东京审判(审判原日军和政府首脑)作为国际法确立的。“反人类罪”是指作为“在广泛的范围内有组织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作为国家或者组织的政策,对平民实行杀戮、灭绝,因政治、种族或宗教信仰关系而实施迫害、奴化、驱逐或其他不人道的行为的战争犯罪。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战争时期也适用于和平时期。
然而,战争、武力争端背景下的强奸、性奴隶等行为,在东京审判、乙丙级战犯审判中却一直没有作为战争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直到上世纪90年代,在原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上首次对发生在原南斯拉夫的集团有组织的强奸(纳粹“净化民族”的一环)罪行进行了单独审判,把它作为“反人类罪”列入了惩罚的对象。
为什么说「慰安妇」制度是“反人类罪”?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麦克杜格尔报告官在详细研究了国际法的基础上制作了关于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报告书(1998年、2000年),在报告书中他明确指出:(「慰安妇」制度)犯罪规模大,同时,由于慰安所的设置、监督、运营都是在日本军方的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追究日军官兵的“反人类罪”,战后的日本政府也应该承担对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此报告书对下面将要提到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以及2007年表决的欧洲议会「慰安妇」决议(27国加盟)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00年在东京设立了制裁日军性奴隶犯罪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在该法庭上聚集了时任原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所长、顾问的国际法方面的著名的专家,在大量的有关「慰安妇」的公文书等文字资料以及被害者、加害者证言的基础上,依据实施犯罪当时的国际法进行了判决。该最终判决书(2001年12月荷兰海牙)中对「慰安妇」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判决强奸和「慰安妇」制度为“反人类罪”。
那么,从什么意义上来说是“反人类罪”的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最终判决书作出以下“事实认定”:①首先,供日本官兵使用的性奴隶设施(=「慰安所」)是在日本政府最高层认可的情况下由军方设置、管理、运营的;②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少女和女性们是在日军采用绑架、强制或者是欺瞒等手段征召下,被强制卷入性奴隶制度的;③一旦被奴化后,这些女性就会持续遭受强奸,处于被监禁的状态之下。
那么,这些事实是否与“反人类罪”相吻合呢?从1937年至1945年的那些日军的行为要构成“反人类罪”,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在战前或者是战争期间;②作为针对一般居民的、范围广泛的或者是有组织的攻击的一环;③与战争犯罪或者是破坏和平罪相关联而进行的。对「慰安妇」所实施的强奸及性奴隶制度,正如前面“事实认定”提到的那样,满足 “范围广泛、有组织的”这个条件。
关于发生在战地的强奸,即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1907年的海牙公约也是被禁止的,违反该公约的行为即是应被起诉的战争犯罪。而且,当时关于“制度化下的强奸,即性奴隶制度”的法律中也有如下一些规定:①1926年制定的奴隶公约规定禁止奴隶制,这在1937年之前已成为国际惯例;②1907年的海牙陆战条约(日本签字加盟)中规定:禁止将占领地居民奴隶化;③1930年的禁止强制劳动条约(日本签字加盟)中规定:禁止强制劳动;④有关于禁止对妇女、儿童进行人身买卖的诸条约,日本分别在1904年、1910年、1921年签署;⑤强制卖淫为国际惯例所禁止,在战后的荷兰军事法庭(乙丙级战犯审判)中,日本被告人被判为有罪;等。
作为“反人类罪”的强奸与「慰安妇」制度
在此基础上,最终判决书中指出“‘性奴隶制度’的罪行表现为奴隶化及强制劳动这种形态,‘性奴隶制度’这一用语虽然在1937-1945年没有被使用,但按照当时的国际法仍然可以认定是一种犯罪”。
作为结论,最终判决书明确认定:“日本军方和政府当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作为「慰安妇」制度的一环,对被强制成为日军性奴隶的数万名女性和少女实施了反人类罪的性奴隶制度。”
如上所述,“反人类罪”的是由“范围广泛的,有组织的”杀人、灭绝、奴隶化、强制移送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慰安妇」制度是一种 “反人类罪”的强奸及性奴隶制度,是日本军方、政府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害。
<参考文献>
・盖伊・麦克杜格尔著、VAWW-NET日本译《如何审判战时的性暴力―联合国麦克杜格尔报告全译〈增补新装2000年版〉》凯风社,2000年
・VAWW-NET 日本编《女性国际战犯法庭之全记录Ⅱ—审判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Vol.6》绿风出版,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