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警察保护「慰安妇」吗?

1938年2月23日,内务省警保局长发布的 “关于对前往‘支那’的妇女的规定”通告中,对今后以从事“丑业”(卖春)为目的前往中国的妇女(事实上意味着对前往中国的「慰安妇」)进行了限制,只默认年满21岁、并且现在正在从事“丑业”的妇女。另外,在给妇女们发行身份证明书时指示说“要特别注意不要发生妇女买卖以及略取诱拐情况”。内务省警告说,在移送「慰安妇」时,不得违反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条约以及刑法第226条,看上去是在努力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但是,这条通告只在日本内地颁布了。因为日本加入了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国际条约,所以采取了上述限制,但是加入这个条约时,附加了该条约不适用于殖民地(朝鲜、台湾)的条件。在朝鲜和台湾,就不实行上述限制。于是,很多未满21岁的未成年者、没有卖春经历的妇女从朝鲜和台湾被移送做「慰安妇」。

 

書映2武漢兵站_s

山田清吉『武漢兵站』

据汉口兵站司令部副官、军慰安所股长山田清吉大尉(上任当时是少尉)记载,“从日本内地过来的「慰安妇」大部分是娼妓、艺妓或女招待等之前有过卖春经历的20到27岁的妓女,但是从朝鲜过来的多是之前没有卖春经历、年龄也只有十八九岁的年轻妓女”(山田清吉《武汉兵站》图书出版社)。由于禁止从日本内地前往他国,所以我们明白了为什么很多之前没有卖春经历、未满21岁的妇女从殖民地被带出。

 

另外,根据日本外务省的资料,1940年6名台湾妇女被送往中国广东省做「慰安妇」,她们的年龄分别是18岁(1名)、16岁(2名)、15岁(1名)、14岁(2名)。

 

这样说来,这份通告表明了至少在朝鲜和台湾没有显示“很好地干预”,相反,日本政府默认了派遣军发起的「慰安妇」制度,所以应该表明了日本军方以及日本政府对于侵犯妇女的人权方面负有责任。

 

在内务省警保局长的通告中,说严格取缔在召集妇女之际和军队达成谅解、联系的人,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日本政府想要掩盖军队命令征集(「慰安妇」)的真相。

 

并且,想要指出的是尽管颁布了这份通告,但没有被严格遵守。中国的山海关领事馆的佐佐木高义副领事报告说,1938年5月有3名以卖春为目的的艺妓,因为她们持有警察发放的身份证明,所以只好放行了,但她们全部都是通告所禁止的未满21岁的女性,像这样的案例另外还有二三起(佐佐木副领事“关于前往对‘支那’的妇女的规定”1938年5月12日)。还有,长泽健一军医诊查的一名妇女就来自日本内地、没有卖春经历,但还是就这样被迫做了「慰安妇」(长泽《汉口慰安所》图书出版社)。秦郁彦根据证言“认为可信度高,所以决定做(「慰安妇」)”指出,1941年有大约200名日本妇女,说是“到部队帮忙做做饭后就回国”作为大陆慰问团来到济南,被迫做了“专为皇军服务的卖春妇”(秦《慰安妇和战场上的性》新潮社)。

 

虽然颁布了通告,但是连日本的妇女都遭受了如此厄运,那么,在没有颁布通告的朝鲜和台湾的妇女们会遭到什么样的厄运呢,恐怕自己也不清楚吧。

资料1 内务省警保局长通告“关于对前往‘支那’的妇女的规定” 1938年2月23日

资料 台湾高雄州知事“同意不接受前往‘支那’事由证明书等,关于前往对岸地区人员的规定”1940年8月23日、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收藏、吉见义明编《从军慰安妇资料集》(大月书店)

 

2-1-8a 史料 内務省警保局長通牒19380223-1

资料1 内务省警保局长通告“关于对前往‘支那’的妇女的规定” 1938年2月23日

2-1-8a 史料 内務省警保局長通牒19380223-2 2-1-8a 史料 内務省警保局長通牒19380223-3

2-1-8b 史料 その1

资料 台湾高雄州知事“同意不接受前往‘支那’事由证明书等,关于前往对岸地区人员的规定”1940年8月23日、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收藏、吉见义明编《从军慰安妇资料集》(大月书店)

2-1-8b 史料  その2

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