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日本军方保护了妇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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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官通牒

 

1938年3月4日陆军省副官“关于召集军队慰安所从业妇女等”的通告指示说,由于发生了在中国的派遣军(北“支那”方面军、中“支那”派遣军)所选定的经营业主在日本内地通过诱拐造假的手段征召「慰安妇」的事件,今后派遣军要严格选定经营业主、在招募的时候要与宪兵和警察紧密合作。

 

这个通告的意思无外乎是下列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吧。一是「慰安妇」的招募是由军方指定的经营业主根据这个通告,遵照派遣军的命令,在日本、台湾、朝鲜与宪兵和警察紧密合作来完成的。

 

但是,事实上在朝鲜和台湾,经营业主通过人身买卖、诱拐等手段将未满21岁的妇女移送国外的情况屡屡发生。这是一种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这样做的话,宪兵和警察就成为共犯。因为是派遣军或者朝鲜、台湾的宪兵和警察利用经营者让他们召集妇女的,应该也是主犯吧?

 

还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认为,虽然在日本内地紧密合作取缔了这种违法行为,但是在朝鲜和台湾却予以默认。因为通告指出,如果在日本内地发生问题会伤害到日本军方的威信,所以这种情况也许更接近实情,但是,这种情况下,(日本军方)的责任是一样的。

 

综合在这个通告颁布之后发生的种种情况来考虑的话,这个通告所要表达的无外乎就是这两种情况。

 

这个通告对之后的「慰安妇」招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它成了军方统一管理「慰安妇」招募的证据(明确表明军方深度参与招募)。部分人认为“这是军方制止经营者胡乱招募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误读。

 

另外,慰安所是为军队服务,由军方建立的军用设施。就算委托经营业主来经营慰安所,慰安所的运营也是由军方监督和统一管理。慰安所实行“无居住自由、无外出自由、无歇业自由(自由关门)、无拒客自由”的性奴隶制度。建立这样的设施,将妇女们圈在那里,让她们成为军人的泄欲工具,因此,军方负有重大责任。

 

如果军方不建立这样的设施,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原本是不会发生的,“很好地参与”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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