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安妇」不等于“公娼”
试图否定「 慰安妇」存在受害的那些人,其代表性主张如下:
“由日军组织的「慰安妇」不是‘性奴隶’,而是世界上公认的、很常见的公娼制度下工作的女性。「慰安妇」中的很多人收入比一般的低级军官甚至比高级军官都要高出许多。从这一点来看,「慰安妇」的待遇是不错的。”(“THE FACTS”《华盛顿邮报》2007年6月14日)
所谓公娼制度是指允许由特定的经营者和卖淫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警察局登记备案的制度。战前的日本采用了这个制度。换言之,上述的主张是把「慰安妇」当作那时获得公开许可的“卖淫妇女”来看的。
但是这种主张是错误的。「慰安妇」不等于“公娼”。因为被招去充当「慰安妇」的受害者中的很多人是与公娼制度、买春卖春毫无关系的女性。「慰安妇」受害者们是被日本军方或日军军方操控下的经营者们,以暴力、欺诈、人身买卖的方式征召到日军管理下的慰安所里,被迫处于性奴隶状态之下的。这是非常清楚的事实。被迫充当「慰安妇」的那些女性们,没有军队的许可就无法自由从良(歇业),没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如此,与下面将要论述的公娼制度不同,日军「慰安妇」的特征在于:「慰安妇」是由军方直接或者由军方发布命令来召集,在军方的管理之下,处于一种没有军方的许可甚至无法自由从良(歇业)的性奴隶状态。
何谓公娼制度?
那么,战前的日本公娼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战前日本的公娼制度是近代以来,允许特定的经营者和女性在驿站、烟花巷等为主的特定区域内,从事卖春活动的制度。出于防止性病蔓延的目的,规定女性有义务接受性病检查,这种防止性病蔓延和强奸事件的做法成为公娼制度正当化的理论依据。在战前的日本社会,很多家庭贫困的女性正是在这种制度下去从事卖春活动的。
这里面重要的一点是,以娼妓(在公娼制度下被许可从事卖春活动)为代表,艺妓(以歌舞乐曲为主业,也经常被迫卖春)、女招待(被默许卖春行为)等在从业之前,要定好年限并与店主签订契约,父母为当事人或连带保证人,向店主借取被称为预付款的借款(实际上由家长收取)。并且规定,在借款还清之前,女儿基本没有自由从良(隐退)的自由。也就是说,她们实际上等于是被家长卖给了这些业主们。
实际上,这些女性是被视“尽孝道”、“为家庭牺牲一切”为美德这种战前日本社会的道德观所利用,被迫处于这种境地的。并且,他们卖春从客人那里得到的收入很大一部分都成为了店里的收入,剩余的部分还要用来偿还借款。因此,偿还债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途因借款增加而无法偿还的事例也很多。在极其艰难的还债过程结束之前,这些女性们没有人身自由,被迫从事卖春活动,这种制度就是日本的公娼制度。最后,导致了很多娼妓因为感染重度性病而死亡或自杀。
在1900年制定的《娼妓取缔规则》中明确规定:在预付款还款完毕之前也可以自由从良(隐退),但是,预付款契约被视为是与艺娼妓契约不同的金钱借贷,偿还债务义务本身是不能否定的,所以那些没有其他办法偿还债务的娼妓、艺妓、女招待基本上都没有自由从良(隐退)的权利,被迫长期从事着卖春活动。预付款的借出是以女儿失去自由从事娼妓、艺妓、女招待行当为目的,这一点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所以要禁止卖身的习俗,理应将这种预付款契约定为违法行为。然而法院却做出了对娼业主有利的判决。并且,上述非人道的公娼制度在当时就被人们称之为“奴隶制度”,从禁止买卖妇女的国际标准出发,理所当然是应该废除的。
综上所述,如果把公娼制度说成是“奴隶制度”也并非言过其实,它是一种非人道的制度。并且,在思考「慰安妇」问题时,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有的女性是因为处于没有自由从良(隐退)权利的卖春生活状态之下,才被人乘机招去充当「慰安妇」的。
娼妓、艺妓、女招待被征集为「慰安妇」的事例
事实上,也有娼妓、艺妓、女招待这些女性们,由于被预付款这种习惯做法所利用,被军方或听命于军方的业主们召去充当慰安妇的。这种情况在最近的日本籍「慰安妇」中常有。也就是说,「慰安妇」虽然不等于公娼,但也有一部分被召去充当「慰安妇」的女性原本是从事卖春活动的。
比如,在警察厅相关史料中有如下记载:1938年初,群马、山形、高知、和歌山、茨城、宫城等各县内,神户、大阪等租赁行业者们受到上海陆军特务机关的委托,将女招待们召集起来派往上海派遣军内陆军慰安所去从事「慰安妇」工作。这些业主们就是通过支付了预付款后将这些女性们集中起来的(亚洲妇女和平国民基金编《政府调查“从军慰安妇”相关资料集成》第1卷,龙溪书舍,1997年,3~112页)。也参照了2000年永井和“关于陆军慰安设置与慰安妇召集的考察”《20世纪研究》1号)。
另外,从曾经担任过「慰安所」军医、「慰安所」管理人员等众多人的亲笔记录中,我们也能了解到:公娼制度下的那些业主们也配合军方进行了「慰安所」设置及召集女性的工作。例如,长泽健一《汉口慰安妇》(图书出版社,1983年)、吉田清吉《武汉兵站—支那派遣军慰安系长手记》(图书出版社,1978年)等书中都明确记载了大阪、神户的娼业主们或相关人员受命于军方把女性带去汉口「慰安所」开店的事实。并且还证实了「慰安所」经营者的经营方法是由军部来管理、监督的。
根据「慰安妇」受害女性们留下的证言,娼妓、艺妓、女招待被军队找去充当「慰安妇」的事情也得到了证实(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千田夏光《从军慰安妇》,《从军慰安妇・庆子》,城田SUZUKO《玛丽亚的赞歌》KANITA出版部,1971年)。例如,山内馨子,生于1925年,因为家境贫穷从小就被以300日元的预付款卖给东京的艺妓馆,之后以“菊丸”这个名字开始了艺妓的生涯。她听说艺妓馆的借款可以由日军代替偿还就决定去做「慰安妇」,于1942年3月去了特鲁克群岛(广田和子《证言记录 从军慰安妇・护士 生存在战场上女人的恸哭》新人物往来社,1975年等)。因为她的借款高达4000日元,根本就没有还清的希望。“死了之后可以请求安置在靖国神社”,“能够为国家做贡献”这些想法也是她去应征「慰安妇」的理由。
就这样,有人从原本的艺妓、娼妓、女招待变成了「慰安妇」。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说是从原本的卖淫妇女变成了「慰安妇」,但不能据此就说她们不是“性奴隶”。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前所述,日本战前从事卖春活动的女性们,也就是那些娼妓、艺妓、女招待们,身处基本没有从良(隐退)自由的“性奴隶”状态之下,它原本就不该被许可的。这些女性处于没有从良(隐退)希望的状态,饱受世间蔑视。从她们的立场来看,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军方能为自己还清借款,“自己又能够为国家做贡献”,这种条件的确充满了诱惑。而事实上,她们死了也不可能被安置到靖国神社,就算是能活着回来,因为有过充当「慰安妇」的经历,所以也必然受到世间的歧视,不得不在战后过着苦难的日子。换句话说,日军或受命于军方的业主们利用了她们所处的困境,动员她们去充当「慰安妇」,在巧妙地利用后最后将他们丢弃了。
总而言之,「慰安妇」制度与公娼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从“性奴隶”制度这一点来说是有联系的。因此,那些主张“「慰安妇」等于公娼,故而不是性奴隶制度”的人们,关于他们的无知与人权意识低下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2014年10月24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