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娼制度“在世界上也是理所当然的”命题不成立
在前面的章节中,“被日军牵连的「慰安妇」不是‘性奴隶’,是被世界认可的、很常见的公娼制度下从业的女性们”,与这种见解针锋相对,我们认为:「慰安妇」不等于“公娼”,公娼制度本身从当时日本人的感觉来讲实际上也是一种“性奴隶”制度,随着废娼运动的开展,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人们已经对废止公娼制度进行了探讨。这样一来,就常常会出现这种想法“公娼制度在日本以外的国家中不是也存在吗?在以前,家境贫寒女子的卖身行为是任何国家都有的商业行为,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然而,这种见解是极其错误的。日本的公娼制度不是一种“在世界上也是理所当然的”制度。不用说,实行了公娼制度的国家不仅仅只是日本,战前的欧洲也存在。特别是法国就是典型的公娼制度国家。但是,虽然娼妇和娼业主要在警察局登记这一点是相似的,各国在公娼制度下的习惯做法却各不相同。日本公娼制度的做法与欧洲不同,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女性的自由和人权。因而这是我们说日本公娼制度“在世界上不是理所当然的”第一个理由。
与欧洲公娼制度的区别
前面我们讲过,在战前的日本,艺妓、娼妓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与其说是她们自己不如说是她们的家长从妓院或艺妓们住宿地的业者那里借取预付款,与娼业主签订契约让女儿通过从事艺妓、娼妓工作偿还借款,由此,这些女孩子到还清借款之前基本上没有自由从良(隐退)的权利。并且,客人支付给她们的费用大部分成为店里的收入,剩下的自己所得部分还要用来偿还借债,因而偿还债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常会出现借款增加而无法还清债务的情况。加之,当时日本社会视“尽孝道”、“为家庭牺牲一切”为妇女美德,娼业主们利用了这一道德观念,强迫这些娼妓们长期从事没有自由从良(隐退)权利的卖淫活动。
但是,在欧美等其他国家则不同,以法国的公娼为例,在警察局登记以后虽然成为公开许可的卖春妇,但她们从良(隐退)却是很简单的事。另外,也有向娼业主借钱的情况,但是没有利用视“尽孝道”、“为家庭牺牲一切”为妇女美德的道德观念,剥夺卖春妇的人身自由,强迫她们充当性奴隶的事情。换言之,日本的公娼制度与法国的公娼制度在体制上存在着差异。卖春妇的家长先从店主那里借钱,然后让女儿通过卖春偿还债务,一直到还清债务之前,这些女孩没有从良(隐退)的自由,被迫从事卖春活动。并且因为客人支付的费用大部分要成为店里的收入,使得返还债务变得极其困难,甚至常会出现借债增加的情况。
另外,在19世纪后半期的某段时期,经由警察导入卖春妇登记制度后,英国公开许可的卖春妇有权利自由移动,可以去其他任何地方,卖春只不过是她们某一时期的经历而已。得到公开许可的卖春妇并非处在性奴隶的状态之下。也就是说,日本公娼制度下的人身买卖习俗, “在世界上不是理所当然的”。
不断推进公娼制度废止运动的国际社会与日本的公娼制度
我们说公娼制度“在世界上不是理所当然的”第二个理由是:公娼制度侵害了女性的人权,而且对于预防性病毫无益处,因而早在19世纪末,要求废止该制度的运动在欧洲就已日趋活跃。例如,在英国曾经于1864年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法,在军队驻地和军港施行了该法案。按照该法案的规定,指定区域内被视为妓女的女性政府将其作为公认许可娼妇进行登记、监视,并规定她们有义务接受性病检查。但是,这种体制因为受到了以约瑟芬・巴特勒为代表的提倡女权论者及劳动阶级的强烈批判而被废止。在他们的批判中指出:一方面放任、允许男性买春,一方面对被认视为卖春的女性却限制其市民权,强制她们接受性病检查,这是双重的道德标准,性病检查就等于是强奸行为。这种对卖春、公娼制度的批判在欧洲不断扩展开来,即使在实行公娼制度的法国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
当时,在欧洲,由于移民的增多,与其相关联而不断扩大的女性国际化人身买卖(当时称为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Women(国际性妇女买卖)逐渐成为问题,公娼制度下的卖淫业者们被指责为滋生妇女买卖的温床。自从国际联盟成立之后,公娼制度废止问题、禁止妇女买卖问题都被置于该联盟的管辖之下,在该联盟的主持下,开始着手制定旨在废除各个国家公娼、禁止买卖妇女的国际条约。最终,在20世纪20年代,不仅是在欧洲本国,在东南亚的欧美殖民地(印尼、菲律宾、新加坡等地)也废止了公娼制度。然而日本却与欧美诸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1910年以后,在台湾、朝鲜等殖民地,关东洲(中国辽宁半岛日本租借地)、满铁附属地等势力圈的城市里甚至引入、推广了公娼制。
与废止公娼的趋势同步,国际联盟还着手进行了禁止妇女买卖的国际条约的整备工作。1921年的在国际联盟制定了“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及儿童的国际公约”,其中规定:①即使本人同意也禁止劝说、引诱未满21岁的女性从事卖淫活动;②禁止以欺诈、强制性手段劝说、引诱21岁以上的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换句话,日本政府公开许可18岁以上的女性从事娼妓,公认性交易中介业的合法性,对上述国际公约第①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但没有禁止,反而由国家给予了公开认可。并且,还清预付款之前没有从良(隐退)的自由,预付款的偿还极其困难等,如果把这些情况看作是强制性卖春,那么,公娼制度整体上都违反了公约。如此,在欧美诸国包括殖民地都废止公娼制度,制定了禁止妇女买卖国际公约的潮流下,日本的公娼制度越来越不能说是理所当然的了。
国际联盟“东洋妇女买卖调查团”的访日――公娼制度促进了妇女买卖-――
另一方面,国际联盟的妇女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ffic in Women and Children)组成调查团,对发生在美洲大陆、北非、欧洲、以及亚洲各国的国际性妇女买卖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且在对美洲大陆、北非、欧洲等地进行调查后,在1927年得出以下结论:公开许可卖春,这无疑对人身买卖(国内・国内两方)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公娼制度则是滋生这种恶习的温床。
随后,1931年,国际联盟组织了“东洋妇女买卖调查团”,该调查团在对亚洲诸国调查后访问了日本,提出了日本女性被大量从日本买卖到中国的问题。当时,对在欧洲无法看到的以预付款来束缚女性从良(隐退)自由的习惯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同时,对非但没有禁止淫媒中介,反而给予公开许可的做法进行了批判。日本政府却从官方的立场出发辩称:预付款契约与艺娼妓女招待从业契约是不同的,预付款没有还清也可以选择从良(隐退),所以,没有强迫女性们卖春,她们不过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工作而已。换言之,日本政府一直隐瞒了预付款还款义务实际上已经剥夺了艺妓、娼妓们的从良(隐退)自由这一事实。日本官僚的这种答辩,调查会议上理所当然受到了调查团的严厉追问,被要求将预付款契约和淫媒中介列为违法。
随后,在这次东洋调查之后的1932年,国际联盟妇女买卖问题咨询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
“the Commission holds that the principal factor in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women in the East is the brothel and, in the chain of brothels which are at the disposal of the trafficker, particularly the brothel in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of the victim. The most effective remedy against the evil, therefore, is , in the Commission’s opinion, the abolition of licensed or recognized brothels in the countries concerned.”(“委员会认为:促使亚洲国际妇女买卖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身买卖业主所统管的众多妓院脉络,特别是受害者所在那一区域的妓院。因此,对这种道德败坏行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废止公认或者默认的妓院。”)
此后,该委员会在没有实行公娼制度或者是废止了公娼制度的15座城市里也进行了实际调查(League of Nations Committee on Traffic in Women and Children, “Abolition of Licensed Houses”, Geneva, June 15th, 1934, Series of League of Nations Publications Ⅳ. Social, 1934. Ⅳ. 7, Official No.: C.221.M.88.1934.Ⅳ. 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世界上共50个国家完全废止或者部分废止了这种制度(同上)。这一时期,维持着公娼制度的法国以及日本自身也在部分区域废止了公娼制度。
如上所述,国际联盟认为,20世纪20年代-30年代的国际社会,公娼制度,尤其是日本的公娼制度,是促进女性人身买卖的主要原因,是必须要废除掉的制度。随后,受这种国际趋势的影响,日本政府在1934年也表示将暂且废除公娼制度(虽然最终没能废止)。
〈主要参考文献〉:小野泽AKANE《近代日本社会与公娼制度―从民众史和国际关系的视野来看》吉川弘文馆,2010年。
朱迪斯・沃克维茨《卖春与维克多利亚王朝社会》上智大学出版,2009年。
阿兰・柯尔本《娼妇》藤原书店,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