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娼制度理所当然?

战前的日本公娼制度也被批判为“奴隶制度”

在其他章节中我们已经对“「慰安妇」不是性奴隶,是公娼制度下的女性”这一论点进行了反驳,对「慰安妇」不等于“公娼”,在娼妓、艺妓、女招待等女性中存在被招去充当「慰安妇」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且对娼妓、艺妓、女招待本身等于“性奴隶”,正是利用了处于“性奴隶”状态下这些女性们悲惨的境遇,军方或受命于军方的经营者将这些女性招去充当慰安妇等情况也进行了说明。换句话说,我们认为,公娼制度下的卖身陋习是导致「慰安妇」得以大规模征召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为什么这种陋习能够长期存续下来?这也是我们思考慰安妇问题时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这样一来,有人会持这种看法:“从现在的感觉来看日本的公娼制度是非人道的,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吗?”

但是,认为“公娼制度在日本是理所当然的”是极其错误的。之所以这么说,因为在战前关于日本的公娼制度以及这种制度下女性卖身的陋习,战前在日本社会也是原本就不被允许的。很多人都认为那是“奴隶制度”,希望能够将它废除。换言之,日本公娼制度即使是在战前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制度”。

草間八十雄芸娼妓酌婦の実情

草间八十雄《艺娼妓女招待之现状》

公娼制度是什么?

在公娼制度下进行人身买卖这一陋习是从近代开始的。在成为签约娼妓、艺妓前,这些女孩的家长都会从店主那里获得大量借款,这些借款要通过艺妓、娼妓们劳动来返还,直到债务还清之前,这些女性们都基本上没有自由从良(隐退)的权利。并且客人支付的费用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成为店里的收入,自己剩下的那部分还要偿还借款,因而还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会经常发生中途借款增加而无法还清借款的情况。因此,这些女性们实际上等于被自己的家长给卖掉了。在当时的日本社会,尽孝、为家庭奉献一切被当作女性的美德,正是被这种道德观念所利用而使得卖身这一现象正当化,这些女性们被迫过着没有自由从良(隐退)权利的卖春生活。

“艺娼妓解放令”

关于这种卖身的习俗,在近代初期受到了众人的批判。早在1872年,以玛利亚·路斯号事件为直接诱因,政府颁布了所谓的“艺娼妓解放令”(太政官布告第295号,司法省令第22号),宣告了艺娼妓的解放。该命令的颁布起因于一名清王朝劳工的逃亡事件。当时这名劳工被带上停泊在横滨港的玛利亚·路斯号船上,即将被当做苦力卖掉而最终逃逸。秘鲁船方辩护律师对负责审判此事的日本神奈川县令大江卓说,日本的娼妓不是被迫签订了更加受拘束的契约吗?为了避免遭到这种批判,就有必要对作为文明国家的形式进行调整。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政府才发出布告,把等同于奴隶的娼妓解放出来(太政官布告295号)。换言之,直到此时,才禁止以借款来约束娼妓、艺妓,迫使她们在没有从良(隐退)自由的情况下干活的。然而,尽管如此,这种习俗后来并没有消失。因为在那以后,各县将原来的妓院改名为“贷座敷”,表面上看从事的是房屋租赁业,即向那些所谓“按照自己意愿”卖春的娼妓们出租房屋,实际上默认了一直以来的卖身习俗的存续。

自由从良(隐退)运动及娼妓取缔规则

但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在日本兴起了要求废止公娼制度的运动(废娼运动),该运动后来就再也没有中断过。1886年成立的日本基督教妇人矫风会,对为了家庭而牺牲女儿的陋习以及违反一夫一妻制、容许男人的性放纵的公娼制度进行了批判,之后也一如既往地坚持开展了废娼运动。19世纪80年代,由于受到自由民权运动的影响,废娼运动不断高涨,各地的县议会纷纷出台了废止公娼的建议案,特别是群马县在1889年的县议会上出台了废止公娼制度的决议,在1893年前彻底废除了公娼制度。

此外,基督教的救世军排除来自房屋租赁业者的干扰,开展了自由从良(隐退)运动,帮助那些想从良(隐退)的娼妓们。还出现了为了争取自由从良(隐退)与法庭不断抗争的娼妓以及给她们提供帮助的律师。于是,在1900年的大审院(即最高法院)下达的判决中裁定“以限制身体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即使无法偿还预付款,女性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从良(隐退)(称之为自由从良或隐退)。

表紙 人身売買

牧英正《人身买卖》

这种情况下,1900年日本制定了娼妓取缔规则,在其中明确规定了自由从良(隐退)的权利。但是,在1902年的大审院(即最高法院)却以预付款契约与艺娼妓契约是不同的契约为由,裁定从良(隐退)的娼妓仍然有还清预付款的义务。谁都很清楚,那些房屋租赁者正是通过限制女性的人身,剥夺她们自由从良(隐退)的权利,最后让她们从事艺妓、娼妓工作的。出于这种目的,才借钱给她们家长。预付款契约与艺娼妓从业契约是一体的。因此,要废止人身买卖,理应首先就必须废止以剥夺从良(隐退)自由为目的的预付款契约,然而这种契约却被合法地保留了下来。(牧英正《人身买卖》岩波新书,1971年,小野泽AKANE《近代日本社会与公娼制度—从民众史及国际关系史的视角来看》吉川弘文馆,2010年)。

这种现实是导致卖身陋习继续存在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日本政府在以后一直以“娼妓解放令”和娼妇取缔规则为依据,诡辩称在日本不存在女性买卖问题。

进入20世纪以后,废娼运动更加高涨起来。1911年,以吉原妓院的全部烧毁为契机,在日本成立了反对其再建的“廓清会”这一团体组织,它和“日本基督教妇人矫风会”一起共同成为废娼运动的中坚力量。1921年,在欧美国家兴起禁止买卖妇女运动的背景下,国际联盟缔结了《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及儿童的国际公约》。(日本政府将殖民地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保留年龄限制后签署。不久又撤回了关于保留年龄限制的条件)。

表紙 小野沢本

小野泽AKANE《近代日本社会与公娼制度—从民众史及国际关系史的视角来看》

该条约规定:①未满21岁的女性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劝说、引诱其从事卖淫活动;②禁止以欺诈、强制的手段劝说、引诱21岁以上的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而日本的公娼制度却允许包含未成年在内(18岁以上的)女性从事娼妓,无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强制要求她们从事在预付金约束下的没有自由从良(隐退)权利的卖淫活动,这明确违反了上述公约的规定。

在这种国际动向的不断推动下,日本的废娼运动对日本政府 “日本的艺娼妓有自由从良(隐退)的保障,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的”这种诡辩进行批判,开展了更加深入的活动。在1920年以后,废娼运动团体向帝国议会几次提出了废止公娼制度建议案,在地方也成立了旨在扩展废娼运动的地方支部,广泛开展了教育运动、向各县议会提交废娼建议案等各种活动。废娼运动的中坚力量原来多是基督教徒,但到了这一时期,以女性运动,尤其是以争取女性参政权运动为代表,无产阶级运动也开始参与到要求废除公娼制度的活动中。这是因为,在1910以后的所谓的大正民主主义时期,虽然社会运动频繁,但是在数量众多的社会问题中,人们普遍认为公娼制度下的娼妓是最被剥夺人权的一群人。

结果,如下表所示,很多县议会都进行了了废止公娼的表决,具体实施废娼的县也不在少数。1934年内务省表明了在不久的将来废除公娼制度的方针。但是,公娼制度在战前最终还是没有被废止。

戦前県会 廃娼決議 一覧表

战前县议会废娼决议一览

在日本政府的谎言和诡辩下姑息不改的日本公娼制度

综上所述,“公娼制度在日本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近代初期它已经作为“奴隶制度”受到了人们的批判。而且,根据艺娼妓解放令和娼妓取缔规则中关于自由从良(隐退)的规定,艺娼妓的人身自由原本就是必须受到保护的。然而,法院及各县用诡辩和默认的方式使得卖身的陋习在日本得以延续,被默许。面对国际社会,日本政府称,艺妓、娼妓、女招待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的,用谎言进行辩解,使得近代日本的公娼制度勉强保存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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