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慰安妇」受到优待了吗?

有人说日军「慰安妇」受到了优待,他们拿出的文件中有美国战时情报局的报告。就是美国战时情报局Office of War Information(OWI)1944年10月1日的第49号报告。我们一边来阅读这份报告的内容,一边来查证一下它到底能否成为“优待”的证据吧。

 

2-1-12a 史料

(出处)美国战时情报局Office of War Information(OWI) 第49号(日本人俘虏审讯报告)1944年10月1日

1、看待歧视、奴隶制时的注意点

现在,在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春的牺牲者中,虽然极少有人成功,但还是存在(比如挣了很多钱寄回家乡的人、自己成为卖春场所的经营者等等)。在黑人奴隶制下也是一样,成功的黑人很少,但还是存在。从历史上看也是如此,即使在各种各样的歧视、侵犯人权的制度下,从受歧视的人中也会产生成功者。但是,不能因此说歧视不存在,也不能说奴隶制很好吧?有些人打算将某种制度、企图正当化,就会举出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重要的是社会大众的看法不要被它蒙蔽。
2、阅读OWI报告时的注意点——报告制作方法问题

这里有20名朝鲜慰安妇和2名经营慰安所的日本人被抓捕了,对他们进行了审讯,但是由负责懂日语的人负责审讯。慰安所经营业主肯定会试图将他们自己的行为正当化,并且负责审讯的是会日语的人,肯定不懂朝鲜语吧。那么,理所当然,会日语的慰安所经营业主的狡辩肯定会强烈地影响到报告的制作。

 

3、就算是这样的报告,仔细阅读的话,也会明白以下内容(“”中是引用报告的内容)。

① 那些妇女们是被拐骗而来的。很显然,她们受到谎言欺骗。

“说是慰问一下医院的伤兵呀、帮他们缠缠绷带呀,一般来说就是让官兵们高兴的工作,所以就来了。”
“轻松的工作和在新天地——新加坡的新生活大有希望”。
“很多妇女相信了这种虚假的说明,前来应聘去海外工作,领取了两三百日元的预支款。”

② 很明确,她们里面的大部分人之前都与卖春无关。

“大部分对卖春无知、无教育。”
当然,即使之前与卖春有关,用欺骗手段带过去也不能说是合适的。

③ 显然,妇女们受到预支款的束缚。也就是说,显然是在进行人口买卖。

“为了给家人做返还借款之用而事先领取了预支款,所以在6个月到1年之内,她们要受到军队规则和为‘慰安所楼主’劳役的束缚”。

④ 半数以上是未成年者。

被审问的时间是1944年8至9月。她们是1942年8月被带来缅甸的,正好在两年之前。20名慰安妇中,被带来的时候,未满21岁的有12人。
未满21周岁的人,也就是国际法上规定的从事非法活动的未成年人,即使本人同意,那些以卖春为目劝诱、引诱、拐骗他人的人也违反了“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国际条约(1910年条约和1921年条约,日本也加入了),是一种犯罪行为。无论怎么辩解,都是违反国际公约的犯罪行为,从审讯记录中就可以明白这一点了。
另外,日本在加入这个国际公约的时候附加了“将殖民地排除在外”的条件,但是,使用日本国籍的船只装载(慰安妇)的情况(因为是使用船只带过去的)就适用这个条约,还有,将殖民地排除在外本身也未必能说是合法的。假设提出“因为是殖民地所以不适用”这样的解释,那么将一般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毫不在乎地施加到殖民地妇女身上,很明显是一种歧视,将这种事情正当化的行为无异于坦白了自己是民族歧视主义者。

④ 阅读一下同类报告的另一份东南亚翻译审讯中心SEATIC第2号报告,发现有还清预支款的可以回国的合同,但是受到“因为战况”之类理由的劝说,没有人能够回国。

 

4、综上所述,阅读这些报告,很显然,那些以前没卖春的妇女是受蒙骗(欺诈)、受预支款束缚(人口买卖)而被带来的。通过欺骗或者人口买卖的手段将妇女带到海外的事实很清楚,这是违反了当时的日本刑法226条的犯罪行为。而且,半数以上的妇女是未成年人,即使本人同意也是违反了国际条约的犯罪行为。

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