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没有书面记录就不能证明(受害)事实吗?

这个问题让人立即想到了安倍内阁对辻元议员的质疑提问书回复的答辩书。里面写着:“在(1993年的政府)调查结果发表之前政府所发现的资料中,没有找到任何直接显示军方、官府进行强制征召的记述”(2007年3月16日)。并且,安倍首相在国会答辩时说道:“(强制性)分为①狭义上的强制性即军方、官府‘擅自闯入民居好像人贩子’似地进行征召;②广义上的强制性即‘不想去但迫于那样的环境,与形成那样的结果有一定关联’。因为没有显示①的书面记录,所以不是事实,这点很“重要”。美国众议院的决议是基于误认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即使形成决议,日本政府也不谢罪”(2006年10月6日众议院・预算委、2007年3月5日参议院・预算委)。也就是说形成了这样的认识:事实上,由于家计贫穷想挣钱而去做「慰安妇」的情况是“商业行为”,国家不负责任。

 

对于这种“因为没有书面记录所以强制征召的事实不存在”的逻辑,可以从很多观点来进行反驳。例如:

1、很多文件在战败之后不久烧掉处理了。2、让人闯入民居强行拉人这种事本来就不可能制作成公文。

3、虽说政府发现的资料中没有记述,实际上还有战后的巴达维亚审判的资料等等,安倍首相也承认了军队对荷兰人的强制征召行为(2007年3月26日参议院・预算委.另外还有东京审判、荷兰政府的调查报告书等)。

4、并不是只有书面记录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没有(不适合)留下书面记录的事实通过证言才能弄清楚(口述历史的重要性)。另外,也并不是说书面记录的价值更高。在审判时,书证和证言作为证据被同等对待,都要经过仔细斟酌其内容是否有可靠性之后,才被用来认定事实。

5、本来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募集时的强制征召行为,而是在慰安所的强制性性行为(性奴隶化)以及实行这种慰安所制度的日本的责任问题等等。

 

■关于第4和第5点,在此以日本法院审判的判决为中心具体地回顾一下。

根据第4点,首先受害者的证言很重要。在提出诉讼的10件「慰安妇」审理案件中,其中的8件判决,将原告(如果是高等法院称控诉人)的证言(陈述、供述等)与其他证据比照,进行了周密的判断,明确认定了每个人的受害事实。
(尽管赔偿请求未得到认定,但事实认定已经确定。)

 

■下面介绍一下判决中显示的事实认定。

另外在此介绍的审判判决书刊登在坪川宏子、大森典子编著的《日本司法认定的「慰安妇」》鸭川手册、2011年,详情请阅览该手册。

 

【1】事实认定狭义强制征召的判决

(1)中国「慰安妇」损害赔偿请求(第一次)的审判  东京高等法院判决( 2004年12月15日)

 

第3 本法院的判决

1 关于本案各方行为以及背景情况

根据证据(来自甲3及11……以下略、本次审理的证人近藤及石田、原审控诉人李某及控诉人周某、原审及本次审理的刘某)以及陈述的全部内容,以下事实得以认可。(包括部分众所周知的事实。)
1 本案

 

(1)(前略)另外,在日本军队占领的地区(注:山西省太原),为了防止日本军人的强奸事件等等,设置了“从军慰安所”,在日本军方的管理下安排妇女为日军官兵及军属等提供性服务。由于八路军于1940年8月发起了大规模反击战,日本北“支那”方面军(华北方面军)遭到重创,对此,北“支那”方面军在同年至1942年期间实施彻底的扫荡、破坏、封锁作战(所谓的“三光作战”),甚至发生过日本军队成员对中国人实施残暴行为的情况。其中有日军成员对居住在驻地附近中国妇女(包括少女)强制性地胁迫、征召进行强奸、或者监禁起来连日轮奸的行为,就是实施了所谓的“慰安妇状态”下的事件。

 

在下面的一项中,4名控诉人各自的被胁迫、强征的事实得以认定。下面看一下刘面换的例子。

 

(3)控诉人刘某的受害事实等
控诉人刘某……和另外3名中国人从自己家中被3名日本武装士兵强行带出,左肩被枪托狠狠地重击,双手被反绑起来,在完全失去抵抗能力后,被胁迫、强行带到进圭社的日军驻地,监禁在窑洞里。当天……遭到很多日军士兵的强奸(尚有后续)。

 

在另外3次中国审判(中国人第二次审判、山西省审判、海南省审判)中,通过遭到军人胁迫、监禁、连日强奸(即慰安妇状态)的记述,认定了被安倍首相及右派所否定的“狭义的强制征召”事实。

在占领地(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等),情况几乎相同。(虽然在台湾的审判中,没有做出事实认定,但并不是否定受害事实,而是认为没必要对损害赔偿进行事实认定。)

 

(2)那么,在殖民地朝鲜怎么样呢?

在朝鲜,狭义的强制征召也得以认定。

 

亚洲太平洋战争中韩国牺牲者请求赔偿诉讼 东京高等法院裁决(2003年7月22日)

(二)关于控诉人各自的事实经过

根据控诉人与被控诉人(国家)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再加上证据(在末尾分别注明了各控诉人)以及陈述的所有内容,以下事实得以认定。

 

(2)各位与军队慰安妇相关的控诉人
C、控诉人卢清子……在虚岁17岁那年的春天,被大约10名日本军人抓住手脚给掳走,接连换乘卡车和火车,被带到五台山(音)的部队慰安所。……(甲47之2)
F、控诉人金福善……在昭和19年(1944年)夏天,有日本人和朝鲜人过来提出:“去日本的工厂干活的话,一年下来就可以挣到准备嫁妆的钱”,虽然拒绝了,但是还是被强行带到仰光,送进了慰安所。……(甲51之1或3、控诉人金福善)

但是,一般情况下,在殖民地往往通过就业欺诈与哄骗,使很多人被强制征召带到国外。

 

【2】认定通过欺诈与哄骗手段进行强制征召的判决

亚洲太平洋战争中韩国牺牲者请求赔偿诉讼 东京高等法院裁决(2003年7月22日)

D、控诉人金田纪美子(音)即朴福顺……在虚岁17岁的时候,听说“有日本人介绍的好工作”,被日本人和朝鲜人……带到枣强、石家庄、……等地,在中国各地的慰安所,每天被逼与10至30名军人进行性行为。(甲49之1或3、7、11,控诉人金田)

 

申请对釜山从军慰安妇和女子勤劳挺身队正式道歉的诉讼、山口地方法院下关支部

所谓的关釜审判

(三)原告李德顺…在昭和12年(1937年)满十七、八岁的时候,……有朝鲜男子在田间小道上搭话说:“我带你到一个发鞋子、衣服,能吃饱肚子的地方。”因为家里贫穷,所以决定跟着去。尽管该女子恳求说“想跟父母说一声之后再去”,但男子说:“没时间了,快点”,拽着该女子的手就走。……又羞又怕……还是被哭着带走了。在途中,被要求走在男子前面带到旅馆,该旅馆的房间从外面被反锁,里面有十四、五个年纪差不多大的姑娘,不知道会被带到什么地方、干什么,所以全都在哭。……3个日本军人把姑娘们装上火车,带到上海站。……直到获得自由之前的8年期间,每天从9点开始,工作日里是八、九个人,星期天有十七、八个人在小屋里连续强奸该女子。……(以下省略〕

 

■且说,右派总是只盯着狭义的强制征召,但是区别狭义的强制和广义的强制毫无意义。

例如,读一下上述事实认定,就能够明白,通过哄骗手段征召实际上和胁迫只不过是毫厘之差而已。也就是说,与其使用会引起轰动的胁迫手段,不如用欺骗贫困少女的手段更简单些,一旦带出马上改用强迫手段(将房间上锁、在列车上派人看守,不让逃掉),可以说是一种更狡猾的、更有组织性的手段。

另外,从根本上说,胁迫和欺诈都是违背本人意志的征召行为,在当时的国内法(刑法)及国际法(丑业(卖淫)条约)上,两者没有区别,认定为同等罪行(在其他地方另行详细说明)。

还有,即使不是军人而是经营业主(广义)实施,经营业主也都是日本军方要求、选定的,在国外移送时,日本军方(出国许可)和政府(发行身份证明)都直接参与,所以,军方、政府都不能免责。

 

■接下来,讨论一下5、本来“这个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募集时有无强制征召行为,而在于慰安所的强制性性行为(性奴隶化)”

作为直截了当的例子,原外交官东乡和彦做了如下记载。

在了解世界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参加讨论的美国人的言论犹如晴天霹雳。在日本开展的关于是否有强制征召的讨论,本质上毫无意义。因为世界上总的趋势是谁都不关心这个问题。很多美国人考虑的仅仅只是“要是自己的女儿被迫做慰安妇的话会怎么想”这一点,想起来就毛骨悚然,这就是问题的本质。况且,如果是被骗过来的,察觉的时候不能拒绝,后面就不用再听了。这与“强制征召”有什么区别呢?肆意践踏妇女的尊严和权力,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凡是企图将它正当化的行为都会受到来自社会的总反击(《世界》2012年12月刊、基本上原文引用《历史和外交》讲谈社现代新书)。
大家都设身处地地考虑一下,是否会有同感呢?

 

■判决中是如何对慰安所的生活进行事实认定的呢?

【3】认定慰安所内性行为的强制性和暴力状况的判决

(1)朴头理(关釜审判  下关判决) 下面“”部分是判决原文,其他是摘要。

〔摘要:虚岁17岁的时候,被人以找工作为名骗到台湾的慰安所。听到去接客的命令时惊呆了〕,想要逃跑,但是语言不通,又不认识路,既没有可以依靠的人,又没有认识的人,所以没能逃掉。那时候还是第一次接触男人,受到了粗鲁的暴行,遭到军人们的强奸。因为客人中日本军人占多数,所以在慰安所中,说朝鲜话是被暴力禁止的,该女子习惯上被叫做“藤子”(日文名音译)。该女子被迫一天和10人左右……进行性行为。一个月只休息一天,不能自由外出。……伙食是粗茶淡饭,没钱买想吃的东西。有时候,因为太饿了,……所以去附近的香蕉园摘香蕉吃,……结果被狠狠地打了一顿。该女子滞留在台湾的5年期间,没有收到过慰安所主人的钱物,官衔高的军人所给的消费也只够买点作为慰安妇打扮用的化妆品。……因为长年遭到强行性行为,所以得病了,右边大腿下面肿得老高,至今还残留着手术的痕迹。

(5年后,因为日本战败后回国。以下略〕

 

宋神道(イラスト)_s(2)宋神道  在日韩国人审判  东京地方法院判决(1999年10月1日)
(昭和13年(1938年),虚岁17岁的时候,被骗至中国武昌的陆军慰安所〕
哭着反抗了,但〔没用,每次逃跑的时候〕都会遭到拳打脚踢之类的制裁,因此不管答不答应,不得不继续侍候军人。军人来慰安所的时间段是确定的,士兵是早晨到傍晚,低级军官是傍晚到晚上9点,军官在9点以后,……被迫连日从早到晚侍候军人。〔在星期天或是有经过的部队时,〕有时会达到数十人。军人中有的会因为一点小事被激怒,而拔出军刀对准原告,或者对原告施以拳脚相加的暴行。〔留下的刀疤、被叫做金子的人身上的刺青疤痕、遭到反复殴打右耳听不见等后遗症。〕虽然规定军人有使用避孕用具的义务,但还是有人不使用,所以有慰安妇患上性病、怀孕。(宋神道也怀孕过,不得不送给别人当养子〕

 

(3)南二仆  山西省暴力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东京地方法院判决(2003年4月24日)

因为事实认定内容较长、记载详细,所以下面概述一下摘要

1942年南某结婚之后回娘家,正值旧日军进行作战行动,下级军官乙和5、6名部下闯入南某娘家,当场把她强奸了,又强行将她带到炮台附近的民房软禁起来。南某一直专供下级军官乙强奸。父母向日军上缴了700块银元的巨款,但仍未放人。因为裹脚跑不动,逃跑失败后又被监禁起来。被迫生下和下级军官乙的孩子,因为这件事亲戚认为她是汉奸,所以非常仇视,闯入娘家杀害了她母亲和2个弟弟。大约1年后,又被乙的继任者下级军官丙占有,夜里被强行带到炮台,连日不断地遭受多名日本兵蹂躏、强奸。终于有一天,在墙上挖开一个洞逃了出去,盛怒的丙到她娘家寻找,将她幸存的弟弟绑在马后拖着游乡,导致其弟弟身负重伤,并放火烧掉了房子。

日军离开村子后,南某终于获得自由,虽然再婚了,但是已失去了生育能力,所以抱养了一个女儿。另外,自己是受害者却被看作汉奸,身心都受到来自社会的迫害,由于不堪忍受这种痛苦以及性暴力所带来的妇科病的恶化,于1967年上吊自杀。

除了菲律宾和台湾,35名原告的事实认定过程中,每个人在慰安所生活的强制性都得以具体认定。不仅如此,性暴力受害的多重性和残酷性(当时的性奴隶化自不必说,战后也受到来自父权制社会的蔑视和歧视以及持续至今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等,幸福的一生被断送了)得以明确认定。海南岛的受害者也特别被认定为“悲惨遭遇后的持续性人格变化”(对人格和行为所带来的严重障碍)。

在此不能将所有案例一一列举,请大家务必阅览全部“事实认定”。

 

■那么在判决的事实认定过程中是如何考虑、判断的呢?

【4】认定受害者证言的根据

当然,要同时和其他证据(当时的历史背景、现场图片、文字资料、募集资料和研究者证言等)进行对照,在判决中作了如下描述。

以下关判决为例。

从军慰安妇制度的实态及慰安妇原告们的受害事实

2、慰安妇原告们的受害事实

〔因为证据还处于尚不能明确详细地进行事实认定的状态〕在此暂时先将证据(甲1、甲3至甲6,原告朴头理、原告李德顺)的内容摘录出来,在末尾处再仔细斟酌证据的价值,对被认为可靠的事实予以事实认定。

(下面的(一)(二)(三)摘录了3名原告的陈述与供述〕

(四)、慰安妇原告们的陈述及供述的可靠性

〔虽然不清楚慰安所的详细地点、特定的人物与部队名称等详细情况,〕考虑到她们都出生于贫困家庭、也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并且〕达到高龄的情况,其陈述、供述等具有片段性、看法片面、只局限于切身问题,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所以其中虽然缺乏具体性但不该损害陈述、供述的可靠性。相反,……鉴于原告们长期持续隐瞒自己当过慰安妇的屈辱过去,直到本次诉讼才初次公开的事实及其重要性,本诉讼中该原告们的陈述、供述倒不如说是属于该原告们的难以消除的过去经历,其可靠性应该得到高度肯定,在完全没有反证的本案中,应该能够被全部采用。

 

另外列举一下“河野谈话”的例子。其在“谈话”中写道:

……慰安妇的募集,主要由接受了军方要求的经营业主担任,但是其中也有很多通过哄骗、强迫等手段、违背本人意愿征集的的事例,甚至还有官府直接参与其中的情况,这点已经很清楚了。另外,在慰安所的生活,是在强制状态下的凄惨的生活。……

 

河野_s“河野谈话”是基于政府调查结果(以各省厅、国会图书馆、美国国立公文书馆等260份以上的资料、对「慰安妇」、军人、慰安所经营者、研究者的听证结果为对象)完成。河野洋平原官房长官做了如下叙述。

“因为是半个多世纪以前的事情,所以对于地点、当时的状况等的记忆也许会有差错。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一位女性人生中留下了如此巨大伤害的记忆本身是错误的。如果读一下实际听证调查的证言,就会明白那是只有受害者才能说出来的经历,给人的强烈印象是遭受了相当大的强制压迫。”、“只有明显受到非人待遇的人才可能说明的情况接二连三地出现,这么说来,这些证言是有可信性的。我们逐渐明白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可以说都是值得充分信任的(数字纪念馆基金相关人员的回忆,朝鲜日报“我的立场不变”2012年8月30日及其他。另外当时的石原信雄官房副长官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综上所述,普遍认为 “因为没有书面记录所以事实不存在”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当然,“因为没有显示由军方实施的狭义的强制征召的书面记录,所以没有那种事,那是商业行为(卖春妇),不存在从军慰安妇,日本没有责任,要重新审视河野谈话!”的狡辩是歪曲历史、再次践踏受害者人权的行为。我希望有更多的人知道日本司法已经明确认定了受害事实。

 

■在判决中,不仅认定了受害事实,还认定了加害事实。

【5】认定日本加害事实的判决

很多判决几乎全文引用1993年8月4日在政府公布二次调查之际由内阁外政审议室公布的公告(调查结果总结),认定了日本军方慰安所制度的真实事实(亚洲太平洋、关釜、在日、海南岛各次审判)

下面介绍一下在日审判(1999年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情况。(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判决都予以引用来进行认定)

第三 在以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断前提下认定的事实

一 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根据没有争议的资料记载所认定的事实)

1 昭和7年(1932年)……上海事变发生之际,发生了日本军人强奸事件,根据派遣军副参谋长的提案,效仿海军在当时当地创设的设施,开设了以“丑业(卖淫)”为目的的所谓的从军慰安所。……从那时直到战争结束,长期并且大范围地开设慰安所,配置大量的从军慰安妇。据当时政府内部资料,开设慰安所的理由是,……为了防止日本军人对居民进行强奸等不法行为而导致产生反日情绪,是非常必要的。

2 ……募集多是通过接受了日军当局要求的经营者委托中介经营业主来承担的,经营业主们多是通过花言巧语或者恐吓等欺诈胁迫手段违背本人意愿来进行征召,甚至可以看到官府直接参与其中的事例。

3 ……在运送的时候,日本军方特意(对「慰安妇」)以军属身份对待处理,准许其出国许可申请。另外,日本国政府也予以发放身份证明等等。

4 多数慰安所虽然由民间经营者经营,但是在部分地区,也有日本军方直接经营的例子。即使是民间经营者经营,日本军方也直接参与了慰安所的开设、管理等等,如日本军方许可慰安所的开设、扩充慰安所的设施、制定标明了慰安所的使用时间、使用费用、注意事项等项目的慰安所规定。另外,在战地,从军慰安妇平常处于日本军方的管理之下,和日军同时行动,日军……让军医定期检查从军慰安妇的性病等等。
〔注:与其说是为了「慰安妇」的安全,倒不如说是为了预防士兵的性病。另外,慰安所规定中还包含限定外出时间、地点等对「慰安妇」的管理。〕

5 战线扩大之后,在败退的混乱情况下, 也有将和日军同步行动的慰安妇扔在当地的事例。
有的观点无视政府自己的调查以及在此调查基础上司法部门的事实认定,难道可以说无论是什么样的根据,国家都没有责任吗?

 

■在这些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出现了部分胜诉的判决和附有提议的判决等等。

【6】部分胜诉判决、附有在立法上和行政上予以解决提议的判决

(1)关釜审判、下关判决中提出“很明显是极其没有人道并且丑恶的行为”、“应该按照所谓的纳粹野蛮行径来看待的重大人权侵害”、“对损害置之不理会重新引起人权侵害”,带动了对原告立法不作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进行认可的胜诉判决。
(根据将来的立法考虑到受害恢复问题,各自赔偿了30万)

(2)山西省审判、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也提出了“是极其违反常规的卑劣行径”,虽然驳回了损害赔偿申诉本身,但是,附上提议指出:“(虽然根据以往判断不可能做出司法上的救济)直到现在原告们内心深处都无法消除的伤痕会继续残存下去,一想到这点,……要尽可能重新在立法上、行政上采取措施来对那种损害进行救济”、“本法院不得不提议,希望在能够给受害者们带来一些直接、间接慰藉的方针下解决问题”。

在这里看到了直面严重人权侵害受害事实的法官的良心。

 

■综上所述,得出如下结论。

1、“没有‘书面记录’所以不能证明(受害)事实”的看法是错误的,日本的司法,对“证言”进行取证、反复斟酌,明确认定了狭义的强制征召以及更为本质性的“在慰安所的强制性”等受害事实。

2、而且,根据政府调查的“书面记录”,对在慰安所制度中日本军方的责任也进行了事实认定(这一点国家方面也“没有争议”)。除了政府调查之外,再加上研究人员的长年调查,日本军方和政府对于慰安所制度所负的责任很明确。
(无暇罗列像陆军管理学校讲授慰安所开设纲要之类的情况)对于右派的言论“「慰安妇」(即使是不得已)是自发参加的‘卖春妇’”,政府自身也应该公开进行严厉的反驳。

3、因此,不允许重新认识“河野谈话”。前安倍内阁本身断言要继承“河野谈话”精神,各届内阁予以沿袭,这是日本具有国际化的正式主张。以前,多次受到联合国的人权理事会(前身是人权委员会)、各人权条约委员会(社会权规约委员会、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取消女性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ILO的劝告,希望「慰安妇」问题予以解决。这种情况下,执意对“河野谈话”重新认识的话,就像2013年春安倍政权受到英美等国强烈的批判一样,日本会让人觉得是一个缺乏人权、名誉扫地的国家,亚洲也一定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孤立。

 

参考文献:

2-1-6b 本 圧縮

揭示朴头理和宋神道经历证言的书籍
活动家博物馆“妇女们的战争与和平资料馆”编《证言 面向未来的记忆 亚洲「慰安妇」证言集——南・北・在日高丽人篇・上——》明石书店2006年

2-1-6a 本 圧縮

《日本司法认定的「慰安妇」》坪川宏子、大森典子编著 鸭川手册、2011年

2-1-6c 本 圧縮

关于南二仆等山西省性暴力受害者申请损害赔偿诉讼的详细情况,参考石田米子、内田知行编《发生在黄土村庄里的日军性暴力——大娘们的战争尚未结束》创土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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